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1.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2.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3.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出,有关部门要依法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群、都市圈内探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毗邻区域建设用地协同供应,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各地区要在国家统一制度规定下,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适当优化建设用地交易申请、审批、价款和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依托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
4.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5.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到,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6.国家发改委: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出,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7.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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